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96號上訴人 邱顯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金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