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卿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梁宗憲律師被告 黃建興 張金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