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見志律師被告0000000000B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6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鈴淑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