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禎和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禎和業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