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089號

原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王俊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裕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