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35號

聲請人嘉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偉

相對人 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所有物,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汽車

租賃契約書第14條後段約定:「...,且同意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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