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35號
聲請人嘉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偉
相對人 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所有物,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汽車
租賃契約書第14條後段約定:「...,且同意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