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豪於民國111年12月1日23時40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與民權路口,經警扣得殘渣袋4個及吸食器1組。本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渣袋4個及吸食器1組,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3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扣案之透明殘渣袋4個(檢驗前毛重分別為0.262、0282、0.262、0.547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3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該殘渣袋、吸食器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