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80號聲請人 陳昭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鼎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