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219號聲請人張○傑住新竹縣○○市○○○路○○段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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