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山水雲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
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民事判決,諭知應由相對人山水雲集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確定。經本院
調閱前述卷審查後,認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爰確定其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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