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4,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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