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哲彥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6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翁哲彥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翁哲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未依上開臨時召集令之報到時間_開地點報到」應補充更正為「未依上開臨時召集令之報到時間至上開地點報到」,及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未依規定入營接受臨時召集,妨害國家之兵員徵召及兵役管理,實有不該,惟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646號被告翁哲彥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哲彥係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為臨召-01號之臨時召集應召員,本應於民國103年1月20日8時許,至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號之東部地區巡防局報到,而該臨時召集令於103年1月10日送達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住所,由其父親 翁宜河 收取上揭臨時召集令,經翁宜河於同年月19日將上開臨時召集令轉交翁哲彥,詎翁哲彥知悉上開臨時召集令內容後,明知應按時報到,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未依上開臨時召集令之報到時間開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前往報到接受召集。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翁哲彥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不知103年1月20時需至││││東部地區巡防局報到云云。│││││├──┼───────────┼────────────┤│2│證人翁宜河於偵查中之證│證人翁宜河簽收前開臨時召│││述│集令後,已於103年1月19日││││,交付被告之事實。│├──┼───────────┼────────────┤│3│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1份│證人翁宜河業已於103年1月││││10日收受被告之臨時召集令││││之事實。│├──┼───────────┼────────────┤│4│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教育召│被告未按時前往營區報到服│││集妨害兵役案件103年4月│役之事實。│││25日移送報告書1紙││├──┼───────────┼────────────┤│5│新北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被告未申報戶籍遷移,經證│││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人翁宜河收受臨時召集令,│││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而被告翁哲彥未在該次召集│││調查表│報到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檢察官謝伊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