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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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北交簡字第2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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