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6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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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賢
號
陳報名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聲請移送管轄,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