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債權人 李汝玉 上列債權人李汝玉因與債務人 陳啟中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汝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啟中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