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杜彩盈 (原名 杜麗美 )相對人 林宣良
林奕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杜彩盈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其聲請狀亦未載明標的金額。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宣良、林奕翰應自民國108年5月16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000元,屬定期給付涉訟,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出生之女性(參卷附戶籍謄本),於108年5月16日聲請時為63歲,依「106年臺東縣簡易生命表」所載,平均餘命為21.68年,已逾10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之期間計算總額為標的金額。故以聲請人所請求之每月10,000元(5,000+5,000=10,000)計算,總額為120萬元(計算式:10,000×12×10=1,200,000),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另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