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相對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3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吳俊龍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吳艾黎律師相對人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合意解除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二小段第一一三、一一八、一一九及一二一號土地上所興建「都會金龍」編號A三號房屋及坐落基地所訂立之買賣契約。
二、相對人乙○○同意已繳之價金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元中,由聲請人沒收依總價捌佰玖拾陸萬元之百分之二十一比例計算之金額即壹佰捌拾捌萬壹仟陸佰元,聲請人則同意返還餘額捌拾萬捌仟肆佰元。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就上開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均因本和解而消滅。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吳艾黎律師相對人: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律師:吳剛魁律師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