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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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0000-000000(A女)(真實年籍住址詳卷)被告 張福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