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51號上訴人即原告福山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15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零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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