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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