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4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445號聲請人 郭于葶 上列聲請人與 劉俊騏 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