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國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452,35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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