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1733號聲請人 林進榮 相對人 孫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6日聲請狀所附附表系爭本票票號TH177572、TH265263、TH382374、TH177573發票日誤繕,應如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3173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3年1月25日8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479935002113年1月30日8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596014003113年2月15日8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591893004113年2月27日7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591922005113年2月27日8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280267006113年2月29日14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265004007113年3月22日7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38293008113年3月22日14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270136009113年4月2日14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265288010113年6月7日12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177572011113年5月22日5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304012113年5月22日6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440261013113年5月22日13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656014113年5月22日13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513015113年5月22日13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657016113年5月22日13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675017113年5月22日14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447018113年6月6日13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154828019113年6月6日13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154844020113年6月6日13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90345021113年6月7日6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179687022113年4月2日14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265263023113年7月10日12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82374024113年7月10日6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69099025113年7月10日6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69133026113年7月10日11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82456027113年7月10日12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82373028113年7月10日12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82366029113年6月7日130,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177573030113年7月10日13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69333031113年7月10日135,000元113年8月7日113年8月7日TH382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