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廷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03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廷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30361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3年6月23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
號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6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卷第91、9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黑色菸捲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4520公克,驗餘淨重0.4425公克)113年度青字第1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