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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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