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臺中縣大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1,3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