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3,968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