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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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員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87,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