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江俊億 債務人 張藝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藝耀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實際核撥金額900,000元),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㈡、嗣債務人張藝耀對前開借款僅繳至105年11月11日最後繳款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277,719元,及利息、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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