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加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逾期違約金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貳拾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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