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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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8、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敏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028號、第41977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4375號),嗣為本院通緝而經警緝獲移送本院人別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鄧敏雯犯竊盜罪,共三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製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鄧敏雯於本院通緝犯人別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三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如起訴書事實欄所載之竊盜罪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紀錄,不滿一年即再犯本案三件同類型之竊盜罪,構成累犯,且顯然刑罰適應力薄弱,有特別預防其再犯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㈢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益,竟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所為殊無可取,併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未賠償告訴人損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素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竊盜告訴人所有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且均未返還告訴人,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028號112年度偵字第41977號被告鄧敏雯女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敏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進入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寶雅桃園龍安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8,795元),並將該等商品放置在其隨身手提袋內而得手,未結帳即離開上開門市。 嗣管 領該店之安保部經理 張崇武 發現遭竊,而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41977號)
(二)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3分許,進入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寶雅桃園平鎮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3萬0,124元),並將該等商品放置在其隨身手提袋內而得手,未結帳即離開上開門市。嗣管領該店之安保部經理張崇武發現遭竊,而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37028號)
二、案經張崇武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鄧敏雯固坦承於犯罪事實(一)之時、地竊取商品,惟矢口否認於犯罪事實(二)之時、地行竊,辯稱:伊的工作的時間在半夜,這個時間伊都在睡覺,監視器拍到的人不是伊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張崇武於警詢證訴明確,犯罪事實(一)部分,有監視器截圖15張、商品明細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犯罪事實(二)部分有,監視器截圖17張、被告照片8張、商品明細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參。復經比對犯罪事實(一)、(二)卷附監視器截圖,畫面中行竊之人身型、衣著顏色款示、髮型完全相同,有前開監視器影像截圖附卷可佐,且兩案竊取物品品項相同,顯為同一人行竊,被告上開所辯要無可採,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檢察官李家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朱婉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數量、單位1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90g)10瓶2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木質調(40g)2瓶3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陽紫明(40g)5瓶4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杏桃茜(40g)3瓶5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15瓶附表二:
編號物品數量、單位1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乳EX(90g)13瓶2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木質調(40g)2瓶3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陽紫明(40g)11瓶4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10瓶5金緻護髮精油草本質萃精華(100ml)4瓶6金緻護髮精油精華(100ml)2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7375號被告鄧敏雯女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之112年度審易字第2663號案件(謙股)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敏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5月18日晚間7時15分許,進入位於桃園市○○區0段000巷0號「寶雅龜山萬壽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2萬2,208元),未結帳即離開上開門市。嗣管領該店之安保部經理張崇武發現遭竊,而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崇武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鄧敏雯惟矢口否認於上開時、地行竊,辯稱:伊從111年4至5月偷過之後就再也沒有偷了,伊沒有在上開時、地行竊等語。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張崇武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截圖12張、商品明細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附卷可佐,且被告於112年5月3日、5日、6日、21日分別前往「寶雅桃園龍安店」、「寶雅桃園平鎮店」、「寶雅桃園德華店」、「寶雅龜山南祥店」在相近時日,以相同手法竊取相同商品,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2598、31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594號、1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028、41977號提起公訴,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辭,要無可採,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第37028、41977號提起公訴,並由貴院謙股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663號案件審理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檢察官李家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婉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肌研卵肌溫和去角質泡洗顏1瓶2肌研卵肌溫和去角質化妝水1瓶3肌研極潤保濕乳液1瓶4肌研極潤保濕化粧水2瓶5肌研極潤抗皺緊實高機能乳液6瓶6肌研極潤抗皺緊實高機能化妝水3瓶7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杏桃茜1瓶8ALLIIE持采濾鏡調色UV防曬乳-木質調4瓶9ALLIE持采濾淨調色UV防曬乳-紫陽明2瓶10ALLIE持采亮化UV防曬水凝乳-薔肌玫2瓶11ALLIE持采UV高效防曬水凝乳EX9瓶12凱夢果酸一點零修護精華強護色1瓶13摩洛哥護髮精精華油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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