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林澤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林澤斌│玉山銀行羅東分行│無│102年1月5日│22,050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