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黃宏俊 被告 董秀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訴訟(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38號),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容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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