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91號聲請人 董坤壽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6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董坤壽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0月12日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裁定延長羈押2月。而被告 董坤壽業 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等罪,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為相關沒收在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上開羈押情形,顯仍存在,更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施盈志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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