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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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宜蘭縣大同鄉四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成志 代理人 劉峯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宜蘭縣大同鄉四季國│102年5月21日│100,000元│DF-000-0000││││東分行 陳錫沂 │東分行│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