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玉得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林玉得飲用啤酒地點為「桃花鄉酒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