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聲請人弘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黃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慶章 、 解秀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2紙本票號碼及票號TH015398號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聲請狀漏載利息起算日及聲請利率為何?(請具狀一併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