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1號

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被告 邱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