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湘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