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4號聲請人 楊陳秋梅 法定代理人 楊品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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