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
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
銷被告之詐害行為及塗銷被告間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撤銷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8,400元】,又其
主張對被告乙○○○之債權額為10萬元,未逾上開撤銷標的
之價額,應以該債權額10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