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友龍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有無其他真正
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現實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法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否則,逾期不補正或提出聲請,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據其於狀載被告乙○○有該設籍
及住所分為台南縣白河鎮玉豐里3鄰頂山蔆11號及台北縣土
城市○○街○○巷○○號5樓,然此經本院送達被告二址未能合
法送達,復經命警察查亦無從查得被告確實應受送達住所為
何,此有台北縣土城分局、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查覆函及
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附卷足憑,是該被告應送達之住居所
即有不明,而原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被告現時有效戶
籍謄本供核是否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
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有無其他
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現實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依法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否則,逾期不補正或提
出聲請,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