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95號聲請人 簡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覃仁芳 、 郭泰宏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1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