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3號再審原告 吳宗霖 再審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萬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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