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莊簡金花 代理人 莊全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韋霖 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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