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子○○○被告己○○被告辛○○被告庚○○被告戊○○被告壬○○被告丙○○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前列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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