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7月15日具狀提起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房屋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永靖鄉敦厚村頂崁巷13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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