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租賃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沅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20,032元,並扣抵前已繳交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9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60,016元,並扣抵前已繳交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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