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盈股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拘役伍拾日」之記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記載,更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欄所列應適用之法條亦未載明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顯係漏繕,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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