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丁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理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屆滿一年六月,其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停止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報告表等件影本各一份,供為事證,報請聲請人聲請本院免予繼續執行,經核無不合,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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